关于申领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5-17 15:03:17  
关于申领上海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6]22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依法合规、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
险待遇,现对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
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
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
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
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已满12
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
知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