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保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如何支付?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5-23 10:19:22  
摘要:关于上海医保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如何支付?本文分7方面进行讲解。
问:上海医保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如何支付?
答:
1、对使用诊疗设备类项目所发生的检查费或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按10%比例现金自付,其
余费用再按医保规定支付。
2、人工晶体、心脏瓣膜、冠状动脉疾病诊断与介入治疗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以及外周
血管、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发生的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医用材料费用,使用国产材料发生
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2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保的规定支付;使用进口
材料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3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保的规定支付。
3、心脏起搏器和人工关节置换发生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心脏起搏器发生的一次性医用
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25000元;进行人工关节置换发生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最高
支付标准为15000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按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有
关规定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4、骨内固定材料。参保人员进行脊柱内固定治疗发生的骨内固定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
为每人次20000元;脊柱以外其它部位治疗发生的骨内固定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每人
次10000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的,根据实际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规定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5、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材料。参保人员进行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发生的一次性使用及
植入性医用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每人次25000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
准)的,根据实际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6、门诊煎药费。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煎药费,按每贴1.5元标准纳
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剩余1元由参保人员现金支
付。
7、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标准定为2500
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费用(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支付;最
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