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后又恢复劳动关系,仲裁期间工资支付规定?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6-13 13:57:28  
摘要:根据沪劳保综发(2003)2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
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
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法解除后又恢复劳动关系,仲裁期间工资支付规定?
问:今年年初我因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申请了劳动仲裁,现仲裁裁决要求单位和我恢复
劳动关系。我想咨询一下仲裁期间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我工资?标准如何计算?
答:根据沪劳保综发(2003)2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
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
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