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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跟员工中途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计算经济补偿金?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6-23 13:24:46   
摘要:根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例

    2011年1月1日小李与甲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担任市场部助理一职,合同期满后,

方又续签了3年合同。今年5月底,公司提出提前与小李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后,

离职。

问:公司需向小李支付几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答: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小李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从2011年1月1日起算,到离职时的2016年5月底,一共为

5年零5个月,按上述规定,甲公司需向小李支付5.5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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