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017年6月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6-27 09:29:26  
摘要: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8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82元。

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
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
月平均工资。
201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
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
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5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
例仍为各7%。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
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和本市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
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月缴存额上下限
(一)2016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
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至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
元。
(二)2016年度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82元。城镇个
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可按该
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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