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异地资格认证相关规定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6-28 11:36:34  
上海市关于异地资格认证相关规定
认证范围
享受上海市社保待遇居住外省市的:城保离退休(职)人员、镇保养老人员、城乡居保
养老人员、精简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配偶、工伤1-4级人员、非因工死亡和因工死亡人员
遗属。
认证方式
网上认证
方式一:收到《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1(网上认证)》一联
的,由认证地社保经办机构网上认证后留存。
方式二:收到《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2(网上认证)》的,
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供认证地社保经办机构网上认证留存,第二联认证地社保经办机构盖
章后交待遇享受人员寄回本市各分中心。
信函认证
收到《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的,将认证后的表格寄回本市
社保分中心。
专项认证
原实行行业统筹的部分单位,由本市社保分中心处理。
认证时间
外省市认证人员于2016年7月31日前,携带《资格协助认证表》、居民身份证或社保保
障卡,前往目前居住地的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或其认可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
障服务中心(所)进行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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