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生育保险待遇等相关事宜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7-08 15:01:49  
【生育保险】从业妇女缴费满足什么条件,社保全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此次调整后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的对象有哪些?
问:此次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的对象有哪些?
答:参加上海市生育保险,且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含外省市农村户籍)在2016年7月1日以后
生产或流产的,可按规定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问:从业妇女缴费满足什么条件,社保全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答:从业妇女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
保险费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月生育生活津贴具体计算标准为: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
+生育假)
问:生育保险缴费未满12个月,待遇如何支付?
答: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
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
工所在单位先行支付;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交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
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问:单位补差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
答: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单位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单位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市平工资300%以上
的,高出部分由单位补差。
问: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失业妇女,可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月生育生活津贴仍按最低标准
执行,即289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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