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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金是什么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9-13 09:15:59   
代通金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下俗称“代通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适用范围

     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者,且未提前30日通知的。

温馨提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无需支付“代通金”。

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常见问题

问:单位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的,是否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需要。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重新谋职需要一定的时间,若单位未选择提前30日通知的,即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该期间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但“代通金”不等同于经济补偿,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解除的,即使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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