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9-29 09:36:30  
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上海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4)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5)自2011年7月1日起,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①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②应当由第三人负责的医疗费用;
对已经相关部门确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其他没有确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经过确定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全部按照医保规定支付。
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④在境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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