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3-10 14:33:18  
摘要:哪些人员可以享受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范围有哪些?待遇是怎样的?又怎么进行报销呢?
问:哪些人员可以享受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答: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无需另行缴费,都可以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答:参保居民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放疗化疗、内分泌特异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待遇是怎样的?
答:参保人员患上述大病的,在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基础上,发生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自负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5%。
城乡居民中已参加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问:发生大病费用后怎么进行报销呢?
答:参保人员发生大病医疗费用后,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
问:承办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单位有哪些?
答:目前有四家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手续,具体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商业保险机构网点信息可在上海医保网(www.shyb.gov.cn)-“常用信息查询”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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