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4-27 09:47:38  
摘要:上海在职人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在职人员
1、达到国家、上海市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年满50周岁(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的干部身份的女职工)。
2、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
失业人员
凡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后停止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下列人员,可在本市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1、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
2、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在本市就业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出国(境)定居人员;
3、根据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外来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符合国家关于养老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条件的。
从事特殊工种人员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掌握。
因病完全丧劳人员
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3、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
4、符合本市规定的申领养老金条件。
境外来沪工作人员
境外来沪工作人员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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