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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出现,劳动合同终止?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5-02 14:25:17   
问:哪些情形出现,劳动合同终止?
答: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问:到龄退休还能拿经济补偿金吗?
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而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属于享受经济补偿的范围。

问:劳动合同到期,有无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到期,若单位无续签意愿,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反之,若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合同到期,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算(2008年1月1日前进入单位的,支付年限自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进入单位的,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

问:单位关闭,有经济补偿吗?
答: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以上两种情形致使劳动关系终止的,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支付年限自劳动者用工之日起计算。
标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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