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标准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11-13 13:57:36  
病假工资支付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2年 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年≤连续工龄<4年 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4年≤连续工龄<6年 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6年≤连续工龄<8年 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8年, 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1年 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1年≤连续工龄<3年 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3年 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企业支付职工的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2017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2300元,其80%即1840元)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2016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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