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形下,每月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03-26 15:24:45  
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月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2、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4、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6、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7、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上海市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