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赔偿)金该怎么算?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07-01 11:11:06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涉及的经济问题一直是网友们所关注的重点。前段时间,小编就收到来自网友@晨雨的留言提问,“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单方面要解除合同时,这个赔偿是怎么算的?”
首先要明确的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赔偿是两个概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下,经济补偿怎么算?很多网友可能都会有这样的认识,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计算方法不一样;遭遇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履行的合同期越多,经济补偿也会越多。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经济补偿计算方法是一样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另外,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晨雨,首先要认定你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终止还是违法解除终止,如属于合法解除终止,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你有没有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确定经济补偿有多少。如单位违法解除终止,而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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