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缓缴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缓缴期间,不对企业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制定并报备补缴方案,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
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停缴手续。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2020年7月起,借款人应当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9月底;还款确有困难的,可同时申请延长住房公积金还款期限,延长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三、保障职工合理提取需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购房提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提前结清贷款提取等有受理时限要求的提取业务,延长受理时限至疫情结束后的3个月。对共有产权保障房贷前提取业务,延长受理时限至贷款放贷前。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可适当提高租赁提取额度。
四、继续执行降低缴存比例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批,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
本通知自2020年3月2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