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加快推进上海产品经济向品牌经济转型升级,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品牌建设工作的要求和《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8]8号)、《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6]38号)、《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加强品牌建设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确定专项支持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指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初审、组织评审、项目验收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和条件)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财务状况良好。
(三)申报单位应当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四)其他规定的条件。
对于申请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的申报企业,应当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商标独占许可权。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各类机构围绕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建设品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开展提升相关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级的工作,聚焦服务于本市品牌培育工作。
(二)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鼓励并支持企业专业化推进品牌发展战略(包括品牌经营决策、品牌模式选择、品牌识别界定、品牌延伸规划、品牌管理规划与品牌愿景等方面的内容)的制定和实施;开展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各项工作,支持企业在品牌发展战略指导下开展国内外商标注册,提升商标品牌的运作保护、宣传推广等业务水平,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提质增效等工作。
支持老字号企业加强传承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重点开展老字号文化和品牌的保护、盘活、形象提升等工作。
第六条(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已有项目未完成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新项目,不予以受理。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对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第八条(支持标准)
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经核定的实际支出金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经核定的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报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本市产业和品牌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开展网上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项目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协议)
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被批准项目的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品牌公共服务项目验收后拨付。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资金拨付50%,剩余款项验收合格后拨付。采取政府采购形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统一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中发现问题,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改正、可以扣发项目尾款、取消其3年内品牌资金申报资格、提交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保留视项目实施情况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第十七条(管理费用)
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项目变更、撤销、终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说明撤销或终止的理由,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撤销或终止的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撤销或终止:
(一)项目实际完成的指标与《申请书》有明显差距的;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形。
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扣发项目尾款、取消其三年以内品牌资金申报资格、提交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保留视项目实施情况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项目验收。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对于验收申请材料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予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并视作该项目验收逾期。
对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改正、可以扣发项目尾款、取消其三年以内品牌资金申报资格、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保留视项目实施情况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第二十条(财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项目协议明确的内容实施项目;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以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