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办法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动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高级人才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激励设计人员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依据《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7〕23号)和《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63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第四条规定标准、以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符合49号文第三条规定标准、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符合49号文第二条规定标准、以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也适用于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
第三条(奖励期限)
本办法对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要求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进行奖励。
第四条(管理部门)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共同组成市级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级评审工作小组”),负责专项奖励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对申请专项奖励的企业、人员进行资格复核,确定专项奖励方案等。
各区由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组成区级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工作小组,负责专项奖励的企业、人员资格初审。
第五条(设计人员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包括:
(一)软件设计人员:在软件企业中从事产品设计、软件技术研究、系统分析、结构设计、程序设计、测试等工作的人员;
(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中从事系统及产品构架设计、功能设计、算法设计、可制造设计(DMF)、可测试设计(DFT)、硅知识产权设计、电路设计、电路验证、版图设计、测试程序设计等工作的人员;
(三)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人员:在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中从事集成电路领域光刻机、刻蚀机、清洗设备、抛光设备、物理或者化学气相沉积设备、检测设备等自主制造装备技术研发,装备工艺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器件模型、设计规则、数据库及工艺研发等工作人员。
第六条(核心团队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主要包括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领军型人才、关键岗位骨干人员等核心团队成员。
第七条(设计人员奖励申请条件)
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工作一年以上;
(二)在本市依法纳税、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
(三)当年度设计的产品或者研发的装备、关键部件、材料以及技术工艺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四)当年度设计的软件产品还应当具备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已经在市经济信息化委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奖励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六)按照规定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核心团队奖励申请条件)
申请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成立两年以上,连续盈利且依法纳税,其核心团队成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企业经营规范,信用记录良好;
(三)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两年知识产权拥有量增长不低于5%;
(四)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近两年研发费用稳定增长;
(五)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分别达到10亿元、50
亿元、100亿元或者200亿元以上。
第九条(设计人员奖励标准)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的金额,由市级评审工作小组依据申报人员对社会及所在企业的贡献、岗位重要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分类确定,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核心团队奖励标准)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对经核定的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企业,分别奖励其核心团队累计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
对核心团队成员,依据其对社会及所在企业发展所作的贡献、所在岗位的重要性,由市级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奖励金额;核心团队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发布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同一人员同年度内不得同时申请设计人员专项奖励与核心团队专项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奖励审核)
区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将相关材料和初审结果一并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级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专项奖励申报和评审情况,制定专项奖励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奖励方案,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并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获得奖励的个人。企业支付奖励资金后,应当及时将奖励签收单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专项奖励资金由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其中,应当由区级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市、区两级财力结算后返还市级财政。
第十五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奖励申请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在专项奖励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奖励申请企业和个人的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已经获得专项奖励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核心团队成员以及所在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追回已拨付的专项奖励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
究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数字说明)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年”为自然年。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1年12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