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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1-11-19 14:07:59   

  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推动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上海加快“五个中心”和“四大品牌”建设要求,围绕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制造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聚焦重点领域,明确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特色,推进产业链延伸、产业集聚和创新联动。以产城融合和产业综合体建设为核心,坚持城市总体规划原则,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能级提升,打造产业发展新高地,推动上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布局,产业集聚。充分发挥各区产业基础和区位条件优势,形成与城市总体规划原则相统一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布局。

  ——市区联手,突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市区联手,以区为主,突出产业发展重点,加大区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培育力度,因地制宜地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

  ——规范建设,建管并重。明确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标准,优选主体,加强规范,稳步推进;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管理,定期开展复审评估。

  ——区区合作,优势互补。推动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联动合作,实现各园区协同创新、优势互补。

  三、产业定位及发展目标

  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要根据《上海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指引》倡导的发展方向,重点推动总集成总承包、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及信息化服务、检验检测、节能环保服务、金融专业服务、专业维修、专业中介、教育培训及知识产权、商务咨询、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建设形成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的功能区域,形成一批对接产业链上下游、集聚重点产业和推动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四、规划布局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序推进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利用并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规划布局重点与区域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新城产城融合建设、传统工业基地改造提升、新兴制造业基地配套、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及城市外围发展、中心城区和城市副中心提升改造等相结合。

  五、建设程序

  (一)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授牌

  市区两级经济信息化委、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发展改革委、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共同协调推进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建设、指导、授牌、推进和评估。各区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申报和具体组织推进。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申报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予以授牌和复审评估。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上、下半年各受理一次申报。

  1、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园区单位,可以向所在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提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授牌申请:

  (1)符合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产业定位清晰,有明确的发展重点,特色鲜明;

  (2)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3)有明确的四至范围,符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布局规划要求;

  (4)有具体的建设目标和明确的建设周期;

  (5)有规范的开发机构和运营管理机构履行管理、监测、统计、服务等职责,并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6)能提供适合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具有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便捷的交通条件等;

  (7)规划开发区域内生产性服务业须达到一定规模。

  2、申请材料

  (1)基本情况表(格式详见附件);

  (2)申请单位和相关区域的基本情况;

  (3)四至范围图和用地性质说明、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4)业态发展和形态建设情况;

  (5)区域环评审批意见;

  (6)基础管理情况;

  (7)其他必要材料。

  3、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向所在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2)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初审。

  (3)初审时,区职能部门应与市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在市经济信息化委指导下,负责对申报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产业发展及布局

  规划、园区运营管理、相关配套环境、公共服务功能等进行审核;区发展改革委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导下,负责对申报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与周边区域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情况等进行审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下,负责对申报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四至范围图、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等进行审核;区生态环境局在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负责对申报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规划建设是否符合区域环评要求进行审核。

  (4)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汇总区各职能部门的初审意见,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5)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进行会审,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予以公告,授牌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并办理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授牌手续。

  (二)区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培育

  在市经济信息化委指导下,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可按照《上海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指引》相关要求,根据所在区产业发展特点制定相应区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标准,引导培育一批符合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导向的区级功能区。区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成熟后,可向市级部门提出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授牌申请。

  六、建设内容

  (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结合上海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积极吸引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性服务业高端项目落户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

  (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为区内入驻企

  业及员工积极搭建网络信息、投资咨询、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展示交易、研发设计和国际交流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园区的服务能级。

  (三)完善配套服务环境。通过加强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商务服务设施、基础服务设施等,不断提升、完善园区各类配套服务和环境。设立“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等,促进园区内中小企业发展,打造以为人本、产城融合的产业综合体。

  (四)开展园区对接联动。通过产业链延伸、资源链整合、价值链提升等方式,加快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之间的联动发展、对接合作、协同创新。

  (五)探索创新开发模式。探索“产学研用”、“基金+基地”等创新开发、合作模式,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多元化、可持续发展。

  (六)扩大品牌辐射效应。聚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自贸区新片区建设等发展目标,加速品牌和管理输出,进一步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影响力,扩大品牌辐射半径,将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成为集成新型产业生态链的枢纽和基地。

  七、管理考核机制

  (一)评估和复审

  为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对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进行不定期检查、年度评估和复审。

  1、市经济信息化委以及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进行不定期检查。

  2、市经济信息化委指导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对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功能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评估为不

  合格:

  (1)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形态建设及生产性服务业业态发展未取得进展,招商引资未按照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进行;

  (2)未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3)其他不符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要求的严重行为。

  3、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每两年对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进行一次复审。

  复审参考年度评估,结合日常的不定期检查,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进行较为全面的评审。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复审不合格:

  (1)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

  (2)年度评估结果与复审意见有重大出入且无正当理由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改和撤销

  1、未按要求及时参加复审评估的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需及时向市、区级主管部门说明情况;若连续二次未按照要求参加复审评估的,经第三方评估并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四部门同意后,撤销其资格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再受理申报。针对复审不合格的功能区,由市经济信息化委通报所在区相关部门,并责成功能区在一年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撤销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称号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再受理授牌申报。

  2、由于地区产业规划调整、运营管理机构变化等重大主观和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开展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工作的,该园区单位主动提出撤回功能区申请,经第

  三方评估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四部门同意,撤回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称号并予以公告。

  3、在功能区建设期间,由于主观原因常年发展迟滞、运营管理不当、服务模式老化且责成其一年内整改未果的功能区,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四部门会商同意后,撤销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称号并予以公告,且两年内不再受理授牌申报。

  八、实施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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