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科创孵化平台管理办法
闵行区科创孵化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激励闵行区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导科创孵化平台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发展,提升科创孵化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和绩效,根据《国务院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创孵化平台包括: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科创园区,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区科委负责对全区的科创孵化平台进行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估。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科创孵化平台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鼓励在人工智能、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领域,建设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科创孵化平台。为提高科创孵化平台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大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科创孵化平台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通过市场化运作推动科创资源与产业资源融合配置。同时要充分利用闵行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专业孵化服务水平。
第三章享受政策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聚焦1-2个产业领域,服务于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项目和团队。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运营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且经营场地位于闵行区内;
(二)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
(三)孵化空间在4000平米以下,实际在孵企业和项目达10家
以上,具有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免费或低成本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四)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
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的便利化、多方位服务平台;
(五)以投资孵化为导向,具有完善的运营和工作机制,包括项
目遴选、毕业或淘汰、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第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运营时间
一般不少于6个月),且经营场地位于闵行区内,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
(二)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
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三)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
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
(四)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聚焦1-2个专业领域,
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五)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
理制度;
(六)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
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七)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
业服务队伍与专业服务平台。
第九条加速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本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经营场地位于闵行区内,且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闵行区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产业聚集度达60%以上;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国际视野,与国际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60%;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闵行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入驻加速企业数量2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30%以上。在加速器内以及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5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第十条科创园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在闵行区内注册和纳税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有专门经营管理团队;
(二)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
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专业化服务;
(三)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定位和发展规划,主要服务的产业领域符合闵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四)园区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公共服务功能完备,拥有50000平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出租(出让或使用)给科创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园区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及以上;
(五)实际入驻的科技企业数量达到30家以上,占入园企业的50%以上,产业集聚度不低于50%,且已聚集一批行业龙头企业;
(六)有较完善的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研发运营提供公共服务空间,同时建设有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为入园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信息化服务。
第十一条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六)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
(七)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八)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需由其本人担任;
(九)在孵企业应为参加国家科技企业年报统计的科技企业。
第十二条孵化器毕业企业条件: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
(三)获得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三条 加速器加速企业条件:
(一)本区孵化器已毕业企业,或连续2年销售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或获得社会风险投资达500万元以上且资金实际到位;
(二)企业入驻前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超过20%,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
(三)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主导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所在区域的产业导向。
第十四条 加速器毕业企业条件(达到以下条件中两条(含)以上):
(一)连续2年销售收入累计超过2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或获得社会风险投资达2亿元及以上且资金实际到位;
(二)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除新三板、OTC等);
(三)主营业务符合高新区所在区域的产业导向。
第四章 孵化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原则
(一)目标导向。以孵化培育符合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为目标,以营造孵化生态和加强能力建设为导向,形成健全的苗圃-孵化-加速创新孵化体系,营造本区良好创业氛围,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科学客观。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众创空间的综合能力、整体水平和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三)公平公正。依据科创孵化平台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上海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暨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南科创和示范区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评估,并适时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
(一)一票否决指标。主要指科创孵化平台的核心指标考核材料的真实情况和重大诚信记录等;
(二)服务能力。主要指科创孵化平台开展常规活动情况、引入公共服务机构、配套基金投资情况及孵化企业获得投融资情况等;
(三)孵化绩效。主要指当年度新增孵化(加速)企业数、新增毕业企业数、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情况、地方贡献情况,以及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优质企业培育情况等。
第十七条组织实施
(一)“南科创和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推进全区科技创业工作。区科委负责推进本区内的科创孵化平台的建设与发展和具体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负责区内科创孵化平台相关备案、考核和动态管理工作。
(二)各科创孵化平台应纳入闵行区科技孵化器管理系统管理,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南科创和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实地抽查相关情况。
(三)“南科创和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布对上年度科创孵化平台的考核评估指南,组织科创孵化平台上报考核材料,并组织对众创空间进行评估,适时发布考核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评价及应用
(一)以评价内容中各一级指标的最高分设定为本项满分,其他分值取相对值,最终相加值为各科创孵化平台最终的分值。
(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A)、优良(B)、合格(C)和不合格(D)四个等级。
(三)评估结果作为科创孵化平台动态管理、政策补贴的依据,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年度考核合格的科创孵化平台可申请享受闵行区科创政策的扶持。新认定纳入闵行区科技孵化器管理系统满6个月以上的科创孵化平台,可参加上年度的年度考核。
(四)抽查如发现科创孵化平台考核资料弄虚作假,或近三年内存在偷税漏税、商业贿赂、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等重大不诚信记录,将视为本次考核不合格。
(五)当年区级考核不合格的科创孵化平台,取消其上一年度享受区级科创孵化平台补贴资格。
第五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九条科创孵化平台通过考核后,可以申报《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中“支持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条款,给予科创孵化平台孵化绩效服务补贴。闵行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人才、财政等方面为科创孵化平台提供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