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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内工作调动和劳动合同解除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0:00:43   

女职工三期内工作调动和劳动合同解除,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不得解除(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可以解除(第三十九条)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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