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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相关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2:51:18   

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应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8号文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工资报酬。

 

▲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文件

     1. 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注:即“假期工资”)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现改为20.83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2. 计件工资制: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3. 综合计算工时工资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4. 不定时工时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人工资标准300%支付工资。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定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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