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3-09-02 13:03:02  
经营地在上海市的企业工资支付应按照【沪劳保综发[2003]2号文件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相关规定支付;
▲ 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换入劳动者本人账户,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 要那个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满时结算。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 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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