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和晚婚假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4:39:36  
用人单位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职工婚假和晚婚假
1. 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主席令51号)文件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 国家劳动总局规定([80]劳总薪字29号)文件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婚假。
3.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公告)
▲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晚婚假万,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4.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沪府发 [2006]13号文件规定
晚婚假一般应当与晚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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