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4:45:05  
企业应根据国务院令第5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执行国定节假日休息,不能给予休息的企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三倍工资。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注)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三、少数名族习惯的节日
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照常工作,也可以组织安排庆祝活动。”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鞋,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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