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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的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4:52:42   

用工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应当按照(劳动部[1997]271号)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周×12/=480/)。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年-104/(休息日)7/(法定休假日)=254/

    季工作日:254/年÷4=63.5

    月工作日:254/年÷12=21.16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某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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