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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4:57:59   

用人单位在上海市招用外国人,应根据沪劳外发[1998]25号文件及相关外国人就业规定执行

 

 外国人在上海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受派遣在上海市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

 

 外国人在本市就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 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

   2. 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3.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适应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的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4. 无犯罪记录;

   5. 持有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其它国际旅行证件;

   6. 男性一般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及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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