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工外来从业人员相关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5:32:22  
招工外来从业者需根据沪劳保就发[2004]33号文件执行
自2004年7月1日起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2)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
(3)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与外来人员过渡期社保一并办理。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应该参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过渡期社保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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