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用工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应当根据劳动法和“沪劳保就发 [2003] 29号文件执行”
一、非全日制劳动用工规定
▲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小时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招退工和劳动报酬规定
▲ 用工登记及退工
1.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在其《劳动手册》内做好用工记载。《劳动手册》由劳动者保管。劳动者的个人档案由原保管部门保管,不随本人流转。
2. 用人单位在30日内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可以通过填写《录用名册》,用传真、邮寄等各种方式送达所属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出具退工证明。由劳动者持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到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退工备案手续。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 劳动报酬
1.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2. 劳动报酬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等;
3. 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每小时不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收入标准。
4. 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者收入为基数,按照上海市统一规定的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