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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用工注意事项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5:36:14   

用人单位招用全日制劳动用工应当根据“沪劳保就发 [2007] 25号文件执行

 

简述: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市户籍劳动者可到单位注册地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也可以在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上直接办理。单位招用外省市户籍的劳动者可到生产经营所在的区、县外来从业人员服务窗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招工:

  招用上海市各类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内,向用工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机构办妥招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招工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并盖章。

第一联由受理招工备案手续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留存。

  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时,与劳动者初签、续签、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应《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填写清楚。

 

退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应在7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找退工备案超过规定期限的,不能在网上办理,应自行到用人单位的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补办招退工备案手续。

   单位招用外省市户籍劳动者,应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过渡期社保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到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同时反映与劳动者初签、续签、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填报:《上海市单位招用外来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

 

无忧人事外包网提示:

1、 2007620日起,用工备案手续按照沪劳保就发[2007]25号及沪就资[2007]25号两个文件规定操作。以前的备案规定与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为准。

2、 用工备案手续:本市户籍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外省市户籍到所在地区外来从业就业服务窗口办理。

3、 目前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主要依托上海市人保信息系统中的“劳动力资源管理系统”来完成,用工单位可以通过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来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同时开通了“招退工和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网”,用人单位在本例网上办事密码后,通过登录招退工备案网,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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