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4:05:04  
● 1994沪府令63号文件发布、1997沪府令54号文件修正、1998沪府令59号文件修正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到达国家、上海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2. 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十五年。
凡符合前款条件下的退休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外包问答|Q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