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4:45:32  
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000年沪府第92号令和2008年沪府第1号令执行,具体内同如下:
●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上海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上海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为基数。
●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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