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6:16:50  
沪府发[2011]35号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上海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具体如下:
●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 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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