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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相关流程和法规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3:56:10   

 工伤申请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注:工伤申请必须在事故发生30日内提出,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

 

●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办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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