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金人员的条件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1:31:19  
● 沪劳保就发[1999]17号文件,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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