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方式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3:40:29  
公积金管委会[2012]4号文件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方式有关规定如下:
●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1年月平均工资。
● 2012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 2012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外包问答|Q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