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定
● 2011年9月21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下的,处1万罚款;
(二)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期限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0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期限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当事人有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立案后,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调查。
★ 案件调查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市公积金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应当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