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岗位补贴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6:12:29  
● 沪劳保就发[2008]8号文件 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上海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
★ 补贴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自谋职业的上海市大龄失业人员。
★ 补贴标准及期限: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标准按月给予就业岗位补贴,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 补贴实施: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操作办法按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号)文件执行。
注:2007年(沪劳保就发[2007]11号)文件中,补贴对象为大龄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不足两年者。
2008年,距法定退休年龄要求放宽至三年。
外包问答|Q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