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6:45:06  
● 沪劳保就发[2008]34号文件,关于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
★ 补贴对象:上海市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补贴标准和操作办法:具体补贴标准和操作办法按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号)执行。即:对连续停止社会保险缴费6个月及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 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人最长不超过三年。
★ 补贴实施: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本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注:2007年(沪劳保就发[2007]11号文件中,补贴对象为本市失业人员中195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7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性,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
2008年,补贴对象调整为:年满4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登记失业人员,增加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的补贴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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