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青年职业见习补贴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3:45:13  
● 沪劳保技[2002]1号文件,关于在上海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规定
★ 补贴的界定:培训见习是指组织失业青年进入企业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性见习,作为职业培训的延续,以提高失业青年的动手能力,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上岗适应性,尽快实现就业。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 补贴的对象:凡是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岁(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延伸至30岁),持有见习补贴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的失业青年,均可成为见习补贴的实施对象。
★ 补贴的范围:(1)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2)见习实训费补贴。(3)见习综合保险费。
★ 补贴期限: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有特殊需要的经上海市见习补贴协调小组批准可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人月。见习学员应按见习期限的要求进行学习,见习期末满提前结束见习的,原则上做为中途违约处理。
● 沪劳保就发[2007]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
★ 见习带教费补贴,由上海市失业保险基金按每一名见习学员每月不高于15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配套补贴,并及时划拨到见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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