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1-25 13:55:03  
●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它制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业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39号文件,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
★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缴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