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不好非理由 单位辞退员工需补偿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4-14 09:56:13  
【案情】
去年5月份,张某到一家单位上班,当时和单位签了一年的合同。前段时间,单位因为效益不好,向他们下达了辞退通知书,大约有10余个员工。其中有四五个像张某一样,是工作不到半年的新员工。辞退的员工中,工作够半年的单位多给了一个月的工资,而不够半年的则没有补偿。
【律师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因此,单位不能简单拿“效益不好”作为辞退员工的理由。
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不管工作多长时间,单位辞退员工,都需要支付补偿金,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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