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未续订 超过1月应付双倍工资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4-04-26 19:33:24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合同,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呢?
李某于2012年9月到烟台开发区某食品加工公司工作,双方于次月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9月底,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李某向公司提出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主管部门答复,根据惯例,职工需要再经过1至2个月的试用期,只有试用期合格了才能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继续工作。后李某听朋友说,如果公司不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于是在11月底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工作人员审查了李某提交的材料,并与食品加工公司取得联系,核准情况属实。于是,工作人员就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向该公司领导进行了讲解,并告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不允许公司在一次合同期满后再与职工约定试用期;同时,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1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据此,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起1个月内就要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不续订的,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了。
经调解,公司愿意立即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李某本也不想与公司打官司,看到公司如此诚恳表态,主动撤诉,并自愿放弃了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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