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官方转载 发布于:2015-04-07 10:02:53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为20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
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
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为18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
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