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海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并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
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为做好两部文件在本市的贯彻实施
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上海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
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
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三、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
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
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二类至八类行业
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即一类至八类行业分
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32%、0.56%、0.72%、0.88%、1.04%、
1.28%、1.52%缴费。
四、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营业
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行业类别手续,并从变更后的次月
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先按2015年已核定的费率缴纳
工伤保险费,2016年4月1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调整结算。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1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基准 费率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0.2%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0.4% |
三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0.7% |
四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0.9% |
五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1.1% |
六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1.3% |
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1.6% |
八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