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医保卡》申请相关事宜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2-23 10:33:41  
申请条件:
1、不属于《社会保障卡》发放对象,且未申领过医保卡的;
2、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但暂未发到,且未申领过医保卡的;
3、《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不能及时补办或更换,参保人急需就医的。
办理材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2、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3、单位批量新增制卡的,被委托人还需携带单位介绍信,不需提供参保人身份证件。
办理地点:
1、全市区县医保中心;
2、全市街道医保服务点;
3、单位新增批量制卡的,至单位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
办理时间及收费标准:
1、区县医保中心,周一至周六8:30-16:30;街道医保服务点上班时间请电询该机构;
2、此项目区县医保中心当场办结;街道医保服务点受理后,3个工作日办结;
3、此项目不收费。
联系电话:
1、业务咨询及投诉962218;
2、办理机构联系方式:
⑴可通过上海医保网站可在本网站“信息查询——医保及相关服务机构查询”页面查找(http://www.shyb.gov.cn/xxcx/yb07.html);
⑵也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便民服务——电子地图”页面查找(http://project.ddmap.com/shsbj/)。
办理流程:
医保卡的使用:
1、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药店购药,或者到本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等各项医保事务时,应使用《社会保障卡》。对于不属于《社会保障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使用《医保卡》;
2、《医保卡》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
3、《医保卡》仅供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伪造;
4、因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保卡》不能使用时,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发生设备故障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按规定重新结算;
5、参保人因出国(出境)定居并注销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死亡等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或家属应将《医保卡》交还市、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