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参保人员(单位职工)养老待遇封存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2-29 14:36:52  
事项名称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人员待遇封存。
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90)1号];
2、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3、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申请条件
养老人员因各种原因需暂时停止享受养老待遇。
办理材料
1、被羁押、拘役、服刑等人员,需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失踪人员,需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下落不明人员,需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经直系亲属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
4、因居住外省市等原因,养老人员所在单位无法及时提供死亡证明等材料,需办理养老待遇封存手续的,可提供单位书面情况说明。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