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等如何申领养老金 ?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3-03 13:02:41  
事项名称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申领养老金。
办理地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1995)5号];
3、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
4、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
申请条件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及视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符合国家关于养老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条件的。
办理材料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人员需携带由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原件;
3、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其中之一,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已支持异地银行卡折发放)。
注1: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注2: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1、《养老金申领表(城镇企业办法)》(申字1表);
2、《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申字1表(附表)]。
(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