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楼市购房新规即将出台 非本市户口 购房资格社保2年变5年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3-25 10:34:29  
摘要: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今天(3月25日)上午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主任顾金山介绍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情况,《若干意见》从即日起发布实施。
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今天(3月25日)上午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委主任顾金山介绍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相关情况,《若干意见》从即日起发布实施,其中涉及到了三项楼市调控政
策,包括:
1、非本市户籍,购房资格2年变5年;
2、二套房首付50%(普通),首付70%(非普通);
3、严禁首付贷、过桥贷。
长期以来,上海聚焦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为主、以普
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切实将推进住房保障、服务百姓安居作为本市住房发展的主线和
首要任务,基本形成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房“四位一
体”、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保持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去年下半年以来,特别是进入2016年,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非理性过热的情绪,房价
形成了加速上涨的趋势,同时也有投资投机性需求回潮、部分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操作等一
些新情况、新问题,广大市民和社会各方十分关注。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作为一座
特大型城市,上海与许多国际大都市一样,始终面临着人口、交通、环境、住房等共性问题
的巨大挑战。特别是住房问题,商品房是特殊商品,需要始终高度关注,及时发布全面客观
的权威信息,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上海将根
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继续坚持本市“两大体系”、“三个为
主”和“四位一体”的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住房市场体系继
续坚持以居住为主,更加注重支持首套和改善性居住需求;坚持以市民为主,更加注重满足
本市户籍人口和稳定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保障科创中心建设引进人才的居住需求;
坚持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更加注重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居住需求。住房保障体系将坚持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加快完善各项体制机制,多策并举,尽力而为,量力而
行,尽最大努力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金融服务办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
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已经市政府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从即日起发布实施。本市将建立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工作的联席会
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及时研究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协同推进落实、各区县政府结合区域实际,组织、协调、落实本区域房
地产市场的监管职责。
《若干意见》明确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从业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
为。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防止捂盘惜售。强化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二手
房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依规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相
关“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利用不正当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
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对各类非正规金融
机构为房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金融业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若干意见》要求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
税或社保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
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
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限购审核将前置至交
易备案环节。
《若干意见》提出从今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拥有1套
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
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还应承
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根据《若干意见》,上海还将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加大住
房用地供应力度,提高中小套型商品住房供应比例。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
行、多渠道筹措人才公寓住房,开展新一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加快旧区改造
和“城中村”改造,着力扩大符合政策的住房困难群众受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