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到2190元 失业保险,就业补助,工伤保险,医保统筹限额均提高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3-31 16:36:02  
摘要:市人社局今天发布,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增至2190元,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从18元增至19元;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平均线为9%,下线为4%,上线为14%;失
业保险金1-12个月每档标准增160元;2016医保年度职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9万元提
到42万元。就业补助、工伤保险标准相应提高。
市人社局今天发布,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增至2190元,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从18元增至19元;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平均线为9%,下线为4%,上线为14%;
失业保险金1-12个月每档标准增160元;2016医保年度职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9万元
提到42万元。就业补助、工伤保险标准相应提高。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6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到2190元,增加170元;小时最
低工资标准从18元调整到19元。
调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2016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平均线为9%,下线为4%,上线为14%。生产经营正
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平均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其中,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低于
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可参照上线增长工资;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为全市职工平均工
资二倍以上的,应按平均线以下水平增长工资。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工资
增长幅度可以低于下线。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4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
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调整后,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160元,分别提高
到1415元/月、1470元/月、152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调整有关就业补助标准
从4月1日起,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从1616元/月提高到1752元/月,协保人员就
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都从1010元/月提高到1095元/月。同时,本市
从4月1日起,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包括河道保洁、林业养
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在现有2140元/月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170元,调整为2310元/月。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
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本市从4月1日开始,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
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①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致残一级的,增加44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42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390元/月;致
残四级的,增加370元/月。
②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
能自理的,增加140元/月。
③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提高医保封顶线
今年4月1日本市医保进入2016医保年度(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从4月1
日起,将2016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9万元提高到42万元,最高支付
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小城镇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同步调
整。同时,2016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5医保年度标准执行。